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第一名称是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第二名称是淄博市会议展览保障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类别是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正处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8万元。
第七条 本事业单位的登记监管机构是:淄博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一节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传统产业发展提供展览保障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全面服务轻工、建材、纺织、陶瓷传统企业;举办中国(淄博)国际陶瓷琉璃博览会;组织传统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培训;为传统产业发展提供展览保障服务;增强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链式集群发展;加强传统产业经济运行分析,参与拟订产业发展规划并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积极履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责,不断提升服务机关运行的能力,积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制定业务范围清单,明确支持保障事项,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服务理念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讲政治、守规矩、能担当,努力把中心建成行业高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共有业务事项8项,其中支持保障事项6项,基础管理事项1项,党建工作事项1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服务电话是0533-2285767。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职责任务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深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机构编制工作,不断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和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不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推进落实。健全党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各自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决策和管理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主要决策权限是: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审议确定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重大事项;
(三)加强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发挥单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是:
(一)会前协调。书记负责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与有关方面通气和协商,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确定议题。
(二)准备材料。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并准备规范性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三)提前通知。提交会议研究和议题及材料由综合科汇总、打印,在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参会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主持,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讨论问题。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议上转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书记视讨论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或暂缓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表决。会议必须逐项表决。
(六)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要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书记审定后印发。
(八)执行。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会议决议和领导分工,应抓紧贯彻落实,书记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由5人组成,其中党委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淄博市委任命。专职党委副书记1人,产生方式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党组织负责人3人,产生方式为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党组织负责人的主要权责为:负责召集党委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
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的党务工作机构为综合科,是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淄博市委任命。其他负责人为中心副主任,产生方式为淄博市委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行使日常管理职权、财务管理职权、人事管理职权、代表法人签订合同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党章党规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组、党委工作安排,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综合科、陶琉科、轻纺科、建材冶金科等4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性内设机构为综合科,业务性内设机构为陶琉科、轻纺科、建材冶金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单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发挥党组织统领作用,重大事项党组织决策后,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部署推进,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 监督机构及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为淄博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委纪检监察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为中共淄博市工信局直属机关纪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机制运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完善大会运行机制,保障职工的参与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置工会和共青团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管本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收入为财政拨款,实行非独立核算,单独建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单位经费支出按照单位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单位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开展人员聘任,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
(五)年度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共产党淄博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审核(章):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