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日报 日期:2025年8月5日
本报讯(记者常旭)8月4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首部聚焦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施行将为淄博陶琉产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市人大财经委工作室、市传统产业发展中心、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市首次就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推进特色立法的重要实践。该条例经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7条,以特色创新立法赋能高质量发展,为我市陶瓷琉璃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突出传承保护,积极打造特色文化名片。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陶瓷琉璃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建立保护名录、区域性整体保护、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构建保护体系,明确保护对象,细化保护措施,并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充分挖掘传统文化内涵。
聚焦创新发展,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陶瓷琉璃产业新发展格局,着力打造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知名品牌多、资源效率高、文化传承优的产业生态体系;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围绕创新驱动、数智赋能、企业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制定支持引导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数智化、绿色化改造升级,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推动多维赋能,加快实现业态融合发展。加强品牌赋能,依托齐文化影响力,打造“齐国故都·陶琉名城”城市宣传品牌,依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遗产资源,打造“淄博窑”文化品牌,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提升“淄博陶瓷·当代国窑”“中国琉璃之乡”等品牌形象。加强文化赋能,推动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文化创意新项目、新业态、新场景集聚发展,支持陶瓷琉璃文化旅游项目提质升级,实现陶瓷琉璃文化与创意设计、旅游、研学等多种业态融合发展。
强化要素保障,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强化政府统筹职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市场开拓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满足企业多元化金融需求。健全人才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陶瓷琉璃相关专业,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加强陶瓷琉璃领域标准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品牌建设保驾护航。
淄博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陶瓷琉璃文化,促进本市陶瓷琉璃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琉璃的文化保护传承、产业创新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赋能、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陶瓷琉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陶瓷琉璃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陶瓷琉璃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推介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陶瓷琉璃文化,展示产业创新成果,采取公共场所展示、产品发布会、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展示活动,提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认知度、品牌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构建保护体系,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陶瓷琉璃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传承和弘扬本市陶瓷琉璃文化。
第十条 本市建立陶瓷琉璃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实行分类分级、动态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与陶瓷琉璃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已经登记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
(四)已经核定公布的工业遗产;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六)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陶瓷琉璃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陶瓷琉璃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传统技艺保护传承,积极争取将本市特色陶瓷琉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开展陶瓷琉璃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传艺、交流等活动;
(四)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持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陶瓷琉璃产业新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日用陶瓷、建卫陶瓷产业,发展壮大先进陶瓷产业,传承创新艺术陶瓷、琉璃产业,打造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知名品牌多、资源效率高、文化传承优的产业生态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陶瓷琉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所称先进陶瓷,是指采用高纯度、超细人工合成或者精选的无机化合物为原料,具有优异的力学、声、光、热、电、生物等特性,被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电子、机械、航空、航天、生物医学等领域的陶瓷。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际,规划建设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制定配套政策,建设配套设施,培育产业链条,引导、支持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企业通过新建优质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加大创新研发、推广品牌文化、拓展新兴市场等方式做大做强做优;加强中小企业梯度建设,培育陶瓷琉璃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工厂,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于生产、设计、管理、销售、服务等环节,提升企业数智化水平。
支持陶瓷琉璃生产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推进节能环保生产,开发绿色健康产品,建立固废回收再生体系;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项目。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构建产学研创新联合体;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学校承办高层次陶瓷琉璃创意设计、职业技能赛事和论坛、培训等活动,促进技术、工艺、设计、材料创新提升。
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平台,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攻关、工艺提升、设计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陶瓷琉璃产业集聚区,发挥产业资源优势,打造陶瓷琉璃交易平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鼓励举办高层次陶瓷琉璃博览会、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大会,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区域和国际间产业与文化的交流合作。
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拓展营销渠道,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电商展示销售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国内外市场。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琉璃品牌的培育、宣传、保护和应用。
依托齐文化影响力,打造具有地域文化辨识度的“齐国故都·陶琉名城”城市宣传品牌和标识,推动齐文化与陶瓷琉璃文化融合发展。
依托本市陶瓷琉璃文化遗产资源,挖掘淄博窑系历史内涵,整理、研究其文化价值,打造“淄博窑”文化品牌,支持企业开发相应产品,传承、推广淄博陶瓷琉璃文化。
陶瓷琉璃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品质,维护“淄博陶瓷·当代国窑”“中国琉璃之乡”等品牌形象。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建立配套扶持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园区,扶持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企业或者个人入园发展;鼓励从事陶瓷琉璃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结合淄博特色文化、特色景观、标志性建筑等元素创作手造作品,开发可以规模化生产的文化创意衍生品;支持各类陶瓷琉璃文化创意新项目、新业态、新场景集聚发展,促进陶瓷琉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陶瓷琉璃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相互融合,支持陶瓷琉璃文化旅游项目提质升级,加大对陶瓷琉璃主题景区的投入,规划建设集休闲旅游、文化展示、产品展销、创意设计为一体的淄博陶瓷琉璃文化体验综合体,积极争创国家级旅游景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琉璃文化特色融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陶瓷琉璃文化元素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特色景观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具有陶瓷琉璃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研学基地、主题酒店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本级工业转型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陶瓷琉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市场开拓等。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开发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满足陶瓷琉璃企业投融资等多元化金融需求。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陶瓷琉璃产业链项目,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要素支撑工作,依法保障陶瓷琉璃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陶瓷琉璃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完善陶瓷琉璃产业人才培养、引进政策。
优化陶瓷琉璃专业人才评价机制,鼓励陶瓷琉璃从业人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符合相应条件的陶瓷琉璃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依托本市教育资源,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陶瓷琉璃相关专业;支持校企合作,推动搭建实习实训、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陶瓷琉璃领域标准化建设,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完善标准体系。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陶瓷琉璃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琉璃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报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